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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单位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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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单位服务指南(经2008年9月22日本所管委会通过)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一、发展和巩固法律顾问单位是律师积极参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并为之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律师事务所拓宽业务、提高社会声誉的重要保证。因此,律师事务所始终要重视巩固和发展法律顾问的工作,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优势力量,把巩固和发展法律顾问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发展法律顾问单位的重点是国营企业、大中型各类公司、医疗卫生机构、金融证券机构,以及其他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有关单位。
三、建立与企事业的单位的信息系统,了解有关单位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有关法制情况;并与这些单位进行网络联系,在一年内为这些单位提供义务咨询;在与这些单位联系成熟的基础上,建立“双挂双优”的法律顾问联系。
四、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工作部。聘请1-2名具有较高法律水平、懂得经济、懂得政治、懂得宏观和微观决策的人士为法律顾问部的专员,由所主任直接管理和领导五、根据市场运作中企业需要法律帮助的状况,分系统、分行业地设立较稳定法律顾问联系网络。通过网络与企业建立较稳定关系,为发展法律顾问单位打下良好基础。
六、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的单向联系,使企业领导人了解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企业领导人与律师事务所的情感联系。
七、组织现有法律顾问单位与重点企业的联谊活动,推广成功的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以推动法律顾问单位的发展。
八、举全所之力,做好法律顾问工作。全所全体人员都要以法律顾问工作为重点,急法律顾问工作之所急,做法律顾问工作之所需;对现有的法律顾问单位全面进行一次服务质量调查,在调查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充实,加强服务力量,提高服务质量,重点是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服务要以顾问单位的需要为中心。
九、设立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小组,其主要任务是:
(一)掌握了解律师在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情况,并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二)每月至少两次与法律顾问单位进行联络,并详细记载联络事项;(三)每年至少与法律顾问单位上门联系四次,并提供现场法律服务,联系工作情况建立专项档案;(四)掌握法律顾问单位对律师的工作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所领导反映有关情况;(五)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在法律顾问工作中注意掌握的其他事项。
(一)法律顾问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召见法律顾问,并要商讨有关决策事项时,顾问单位的主办律师要报告所主任,并经讨论后,提出决策意见;(二)法律顾问单位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需征得所领导同意;(三)法律顾问单位主办律师出现无法到岗,或无力提供有关法律服务时,由本所领导及时调整力量,满足法律顾问单位的需要;(四)法律顾问单位的主办律师工作不力,法律顾问单位提出要更换主办律师的,应及时更换,并了解更换理由,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五)法律顾问单位主办律师,在法律顾问单位工作中如遇不能满足法律顾问单位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单位表露出对承办律师工作有过高要求或有不满意见时,要及时报告所领导,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满足法律顾问单位的需要,以保持法律顾问单位的稳定;(六)法律顾问单位合同到期两个月前,法律顾问工作小组要及时安排所领导与法律顾问单位领导见面,以便及时安排续签事宜;(七)法律顾问单位主办律师只设一人,助办律师视工作情况设若干人;(八)设立法律顾问工作专项奖励基金,以奖励在法律顾问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人员(含律师助理与行政工作人员);(九)法律顾问单位是本所的业务资源,承办律师在本所工作期间享受了有关报酬,有关律师离所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本所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工作。
编辑:南昌资深律师案例网  时间: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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