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质量要求 |
受案及出庭准备
基 本 分:40分 自 评 分: 评委会打分: 得 分: |
1、收集证据、帮助起草起诉状、反诉状、帮助立案或帮助应诉,草拟答辩状(答辩状视个案而定); 2、帮助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 3、在举证期限内收集、调查有关证据(调查程序按本所规定),并制作目录。证据目录要求是: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目的。证据内容要较详细地摘录(以可在法庭上翻阅使用为限); 4、准备法律法规; 5、制作发问提纲、质证提纲; 6、注意是否有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事宜; 7、准备代理词,并及时提交讨论代理意见; 8、与当事人交换代理意见; 9、将准备材料装订成册,便于在法庭上使用。 |
出 庭
基 本 分:50分 自 评 分: 评委会打分: 得 分: |
1、简要宣读起诉状或答辩状(口头答辩、反诉的,要有答辩提纲); 2、根据法官的要求,搞好举证。举证的依据是开庭前准备的举证提纲(或称证据目录); 3、搞好质证,对对方的质证意见需要答辩的,应申请答辩,法庭未允许答辩的,应在法庭辩论时充分阐述; 4、发表书面代理词(视法庭调查情况作必要修改); 5、参与调解(注意代理权限,对实质性调解协议,一律由当事人签署); 6、认真阅读庭审笔录,对涉及承认、放弃、变更实体权利的事项,代理人不能表示意见(有特别授权的、针对个别事项书面授权的除外),不能在笔录上签字; 7、庭审的风格、语言要求等与刑案出庭相同。 |
后期工作
基 本 分:10分 自 评 分: 评委会打分: 得 分: |
1、签署法律文书时,只签署代理人的一份,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不予签收。但应告知当事人去签署,告知通知要作好记录; 2、当事人要求上诉或申诉的,经所里讨论认可后,应签署有关文书; 3、搞好案件小结,要求与办理刑事案件相同。 |
特别事项
自 评 分: 评委会扣分: 实际扣分: (一项扣10分,二项扣30分,三项扣20分、四项扣40分,五项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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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事代理案件,出现下列情况的扣分: 1、没有注意到管辖权且对委托人不利的; 2、没有注意到诉讼时效导致败诉的; 3、重要证据没有调取的; 4、遗失证据的; 5、没有提请讨论,且代理意见明显错误的。 |
上一条:非诉讼法律事务质量要求及评分记录
下一条:刑事案件办案质量要求及评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