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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何在

编辑:南昌资深律师案例网  时间:2011/06/29  字号:
摘要:程序正义何在
1998年12月17日及2000年4月19日,某市供水公司先后两次向某银行借款1764万元并以其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该供水公司在归还了第一笔借款合同中的123万元之后就再未履行偿还义务。2004年6月28日,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公司南昌办事处,并于8月18日在《江西日报》进行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同年11月29日,该公司南昌办事处又以同样的程序将该债权转让给另一个公司;2006年12月5日,该债权再次被转让给江西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因此,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对供水公司的债权。
受让债权后,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对债务人进行催收,无果。考虑到诉讼时效的临近等问题,2008年5月25日,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我担任代理律师,以某供水公司为被告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状》提交后,宜春中院迟迟未立案,我们遂又提出尽快立案的申请。2008年6月26日,该院终于决定立案受理并下发了(2008)宜中民二初字第1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08年10月22日、11月13日宜春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进程顺利。
本以为此案就此顺利进行,只要耐心等待法院公正的判决结果,岂料宜春中院在开庭后迟迟不予判决,让被告有机可趁。在此案还未判决之时,被告于2009年1月4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该债权的几次转让协议均无效,而南昌中院当即立案受理了。闻此信息,宜春中院立即裁定对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某供水公司借款纠纷案中止审理。本案原告亦不能坐以待毙,立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将两案合并审理,无果,遂只能应诉。
2009年3月1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供水公司诉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洪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下发后,我们立即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某供水公司借款纠纷案的审理,尽快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但我们提出了多次申请,宜春中院一直置之不理,未作出任何反应。后我们通过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反映等方法给宜春中院施加压力,其于2009年11月25日才终于下发(2008)宜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供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一千六百二十一万元、利息一千一百八十三万六千八百元,共计二千八百零四万六千八百元;二、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一个普通的借款纠纷案历时一年半之久终于有了结果。本案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再到判决,一直诸多阻碍,风波不断。本来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案件早该结束,但由于法院一直拖延,最终迫于各方压力,才送来了这迟到的实体正义。但是,整个案件的程序正义已无法实现。这与我国法律一直重实体而轻程序不无关系。
因此,我们作为法律人,要追求的当然不只是结果上的公平、正义,对于程序正义也是我们应重视的问题。这样,我们的法律才能不断进步,我国的法制社会才能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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